再保险的经营管理:再保险基金的运用(一)

一、再保险基金(资金)的概念
再保险基金的概念是以建立保险基金的理论为基础的。保险基金是一种补偿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损失或因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等引起的经济需要而建立的专用资金。
保险业的经营主要是为了应付各种保险的风险发生时履行赔偿以及营业投资损失等。为确保被保险人利益,政府或者保险公司章程或者企业自身规定必须提存准备金。同样的理由,再保险人也要根据再保险的特点,从其所收入的再保险费或其资产中提留一定的比率,作为履行再保险未来赔偿责任的基金。
再保险企业积累的基金与保险企业的基金同样作为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进行金融投资活动,使再保险企业既具有补偿职能,又具有金融职能。
根据美国“Reaction”1994年统计资料,全世界前10名再保险公司保费收入350亿美元到400亿美元,实收资本加当年盈余约250亿美元,估计提取的准备金约100亿美元,这无疑是国际金融市场庞大的资金。这笔资本的运用原则主要是考虑其资金的特殊性质。从上述资金构成,可以知道除了保险企业自有资金如资已支付保费和总准备金外,其他资金来源都属于再保险人的负债,不能将其作为盈利分配,也不能作为利润上交所得税,只能由再保险人管理并用以履行未来责任的支付。这样,这些资金在偿付以前能够不断积累,世界各大保险公司之所以能够具有对付庞大灾害的承保能力,主要是依靠长期的资金积累。
二、再保险基金的构成
上面已经谈到再保险资金的构成,主要是暂时闲置的总准备金。为了便于理解再保险资金的性质、运用原则和方向,有必要对再保险准备金的构成作进一步的分析。由于保险企业在保险费收取和赔款、给付之间存在着时间差,加上为保证其偿付能力的其他准备金,如为应付重大赔款的特别准备金,构成了保险基金的总体基础。
保险企业扣存准备金,一是作为企业自身确保能依约支付未了责任(包括自留额和再保险两部分的未了责任);二是政府规定要求扣存准备金。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人寿保险业务外的其他保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下面,对几种主要准备金分别作以介绍:
(一)保险偿付准备金
保险偿付准备金,包括开业资本和历年赔款和费用支出低于既定损失时的积余,概括为资本和总准备金。为保证保险企业应该保持的最低偿付能力,各国都以法律规定保险企业应该保持的最低偿付准备金的数额,有些国家并以此限制各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规模和保费数量。准备金不足法定数额,必须增加资本。我国《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九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条件是必须提供最低的“股份资本”,有的规定在保险公司创立之初必须建立一种溢额资本。溢额部分开业后有了经营利润予以返还,对这部分利润税款减免。同样的理由,分出人对分保接受人向他们支付的再保险费中也要求扣存规定的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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