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许可证的颁发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保险公司的全部申请文件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作出批准设立保险公司的决定,同时应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保险主管机关颁发的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证件,它是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基础,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证,也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之必备文件之一。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业务许可证能核定的保险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许可证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保险许可证分为《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是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文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文件。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保监会颁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由中国保监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及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保险机构经批准办理有关变更事项,须持有关批文和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中国保监会更换其许可证。中国保监会依法统一设计、印制、颁发、扣缴、注销或吊销保险许可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制、发放、收缴、扣押保险许可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将保险许可证正本放置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妥善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保险许可证每3年更换一次。如有丢失,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书面说明情况,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保险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转让、出卖保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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