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保险市场简介(十三):北美保险市场概况(六)
北美保险市场概况
1.有特色的管理体系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全国设有50个州和一个直辖区。长期以来,美国各个州就拥有相当的管理权限和立法权,各个州有权全面调控本地的经济发展,有权着手进行推动经济发展的各种尝试,因而保险业的管理也自然以各州为基础。1850年以后,美国各州相应成立了各自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1868年,美国最高法院确认各州对保险的管理权,各州制订《保险法》,并依法由州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执行检查。州保险监督官拥有相当的权力,与州政府可直接对话,提建议。由于各州的保险法规在内容和范围上都存在一些差别,对外地公司(即在外州登记注册的公司)和外国公司(在国外注册登记的公司)的管理便成为各州管理的重点,检查其遵守本州保险法规的情况是否具备按本州法律计算的偿付能力,并定期核发营业许可证。
当然,州与州的管理也需经常协调、交流和合作,于是,1871年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成立,其成员由各州保险监督官组成,旨在协调和促使各州保险法规的相对统一。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专题讨论保险监管的全国性立法和管理问题,并定期在各州间开展对口检查,促进保险市场运行秩序的规范。1942年,美国最高法院重新认定保险是一个州际商业,应受联邦政府的管辖,至此,美国形成了保险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管理的体制。各州的监管主要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方面入手,就本州保险公司的创设条件、业务经营状况、偿付能力的维持、费率的厘定、投资取向和数量及准备金的提取、保单格式的标准、保险代理人资格以及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广泛而又细致的管理。联邦政府则主要通过对事关全局重大问题的立法来规范全国保险业的运行,各州都必须执行;同时,联邦政府还凭借其雄厚的实力参与巨灾风险的保险,如核风险、暴动风险等,从而稳定整个保险业。
美国的保险管理制度不但体现出双重特色,而且还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美国的保险管理除了保险监督协会之外,还设有一些专业组织学会,具体指导保险的经营活动。美国财产责任险领域设有制订费率的全国保险服务所,总部设在纽约,全国各地都有其分支机构,主要职能是收集和分析有关统计数据,颁布除劳工险和保证保险之外的各种财产责任保险的参考性费率,并提供平均预期赔付信息,以便各保险公司再行确定各自的费率。人寿保险领域设有精算师学会,负责制订费率,并参与寿险业高层次的管理工作。此外,还有全美保险经纪人协会、海上承保人协会、美国经纪暨经理人协会,各州也设有相应的组织机构。这些组织在各自专业技术方面,在同行业的协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例如,美国经纪暨经理人协会GeneralAgentsandManagersAssocia-tion的宗旨就是协助寿险业及相关财经服务业经理人才的培训,并督导行销人员,促进经理人彼此间的互助交流与信息交流。
美国的一些民间权威团体组织也参与对保险经营的监督,这些民间组织内部有许多专业人员,对保险公司的营运状况、财务结构、获利能力、公司的成长率、保单持有延续率、赔偿纠纷出现率以及经营战略等作出量化分析,然后将保险公司评为A、B、C三级。这一方面给投保人提供了可靠的资信信息,便于其选择;另一方面也促使保险公司不断改善经营状况,提高服务质量,以便取得广泛保源。美国保险企业也同其他行业一样要取得国际化标准组织ISO9000认证。据商业保险报道,1994年,美国有5311家公司获得认证,塞奇维克集团P.L.G.公司于1996年成为美国第一家获得此项称号的保险经纪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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