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职能
一、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是指由保险本质所决定的、保险所固有的职责和功能。保险职能是保险本质的具体反映,正确地认识保险职能,对于保险方针政策的正确制订、保险业务的正常营运以及保险作用在国民经济中的充分发挥,均有重要意义。
对于保险职能的涵义,保险理论界迄今尚无统一的认识。有人主张“专一职能说”,认为保险只有一种职能,即组织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有人主张“双重职能说”,认为保险除具有补偿职能之外,还有分摊职能;还有人认为“专一职能说”和“双重职能说”都不能体现保险这一复杂机制的本质,因而提出了“多职能说”。但是,无论是哪一种说法,都是以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的给付的职能为基础,组织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的给付可以说是保险的基本职能,其他职能大多是从属的或派生的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可分别从组织经济补偿和组织保险金给付两个方面来说明。
1.组织经济补偿职能
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属于服务业,是为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服务的。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为了满足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需要。当被保险人的生产力遭受某种破坏,保险人就可以提供恢复生产力的资金,从而保证了简单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人们在经济生活实践中创造了保险形式,即以分散危险、聚集资金,给以经济补偿,从而保证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运转的经济管理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这样的阐述:“不变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从物质形态来看,总是处在各种会使它遭到损失的意外和危险中”,“生产必须按大于单纯补偿和再生产现有财富所必要的规模进行———完全撇开人口的增长不说———以便掌握一批生产资料,来消除偶然事件和自然力量所造成的异乎寻常的破坏。”可见,补偿损失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根本目的,也是保险形式产生和形成的根源。组织经济补偿职能是保险所特有的本质功能。
2.组织保险金给付职能
保险的组织经济补偿职能主要是就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而言的。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的性质不同于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标的,其基本职能不是补偿损失而是组织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是不能以货币来表示的,所以在人身保险中,对于人的死亡、丧失劳动力或生存达到一定年限,保险人组织对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不属于损害赔偿性质,不能认为是价值补偿。另外,人身保险一般都具有保险和储蓄的双重性质。
保险的组织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的基本职能与“分散危险、分摊损失”之间有着紧密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分散危险、分摊损失”是实现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的一种手段,没有“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组织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的给付就无法实现;没有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的给付,“分散危险、分摊损失”也就失去了依据。
保险的组织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的基本职能,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2)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保险期满给付保险金;(3)对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给予经济补偿;(4)对被保险人违约而造成合同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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