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责任(一):保险人补偿责任的基本概念(中)
3.定值保单和不定值保单(valuedandunvaluedpolicies)
定值保单是指明确规定了保险标的物价值的保单。如果保单没有载明保险标的的价值,它就是不定值保单。《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海上保险单可以是定值保单也可以是不定值保单。一张保单可以不规定可保价值,但通常不能不规定保险金额。使用定值保单还是不定值保单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第一,保险合同的性质。对于非补偿性保险而言,无法或不能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责任的惟一限额,没有必要区分定值保单和不定值保单,如人寿保险。第二,在补偿性保险中,对于难于确定可保价值的险种通常使用定值保单,例如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或医疗保险通常并不做定值与不定值保单的区别;而文物艺术品的保险一般都采用定值保单,以避免损失发生时确定保险标的可保价值可能引起的争议。第三,在财产保险中,海上保险多使用定值保单,火灾保险则多使用不定值保单。这是由于海上保险主要是动产保险,而火灾保险是不动产保险,后者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和道德风险的因素都高于前者,火灾保险使用不定值保单可以更好地落实补偿原则和防止道德风险因素。
在定值保单中为表现可保价值必须使用“价值”(value)这个字。如果保单中没有出现“价值”这个字,那么按照英国保险惯例它就是一张不定值保单。在海上保险中,规定保险价值是非常重要的。《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在船舶保险单中没有明确表示保险价值情况下船舶价值的确定方法。海上保险使用不定值保单的情况下,法律将可保价值看做是补偿的基础。但是,如果在海上保险中使用定值保单,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作为海上保险的惯例和原则,一个定值保单明确规定的保险价值优先于补偿原则,除非保险人可以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着欺诈而保险人是善意的②。在一般情况下,要证明保险人是善意的往往非常困难。因为船舶与货物不同,船舶的保险人通过船级社公开发布的有关船舶的信息资料不难了解到承保船舶的市场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投保时填写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和保险金额高于实际市场价值,而接受被保险人的投保并按此保险金额收取保费,在发生承保损失后又以补偿原则为理由拒绝履行赔偿责任,那么,保险人自己就没有履行最大诚信原则,难逃骗取保费的嫌疑。另外,被保险人存在着适当提高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实际需要,因为有时船费和营运费用与利润不易计算和准确估计,也很难实际证明,或者不愿意单独投保,只要保险人认为超过实际价值部分合理并可以接受,并对这一部分收取了保费,被保险人就没有损害保险人和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该受到合同自由的保护。在发生承保损失时,保险人就不能以补偿原则为理由对抗被保险人获得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请求。除非保险人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欺诈骗赔,而保险人又无法通过公开的信息资料了解投保船舶的实际市场价值。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与船舶保险不同,保险人不可能像了解船舶价值一样了解货物的价值。相同的货物对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季节、不同的时间往往具有不同的价值,成本和价格构成常常属于商业秘密,保险人不仅很难通过公开的渠道了解,而且了解每一商品的价值会增加保险人的承保成本,最终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负担,不利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发展。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习惯上就将投保货物的保险金额作为可保价值。这就要求被保险人认真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不仅可以在证明被保险人或其经纪人存在欺诈骗赔时解除其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且,如果发现被保险人对投保货物估价过高,保险人可以基于存在被保险人对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为理由取消保险合同。
与处理船舶保险的定值保单相似,如果对不动产的火灾保险中使用了定值保单,保险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民用住宅或商业建筑的可保价值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换句话说,在承保的不动产发生全损的情况下,保单中规定的保险标的价值和保险金额相等,被保险人即按该数额获得保险赔付,而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损失。美国的一些州为此专门订有定值保单法,这些法律大多生效于十九世纪,其目的是为了使保险人在出具保单时认真调查承保财产的价值,不能任意收取保费而到损失发生时再对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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