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订立(四):保险合同的对价
在英美法中,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同必须包括合法的对价。对价是指合同一方作为交换给予另一方的有价值物品、服务或承诺。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要求有价值的对价。
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对价。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对价是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发生承保损失时按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义务的承诺(promise)。保险人的对价并不是他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仅仅是对履行赔偿责任的一项承诺。
无论损失发生与否,保险人承担规定的风险就是对其承诺的履行。被保险人给予保险人的对价。被保险人给予保险人的对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保费①或支付保费的承诺。
财产和责任保险。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承诺支付保费,但支付保费一般并不是财产责任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因此,在保险期间开始时被保险人没有支付保费,通常不能构成保险人以缺乏对价为理由的有效抗辩。财产责任保险合同一般适用于整个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可以是六个月、一年、或几年,一旦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立即承担了支付全部保费的义务。
虽然,保费的支付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但是,一旦保险责任开始,被保险人就应当支付全部保险对价。被保险人应缴保费就构成了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债务,被保险人必须支付保险人已实际承担保单责任期间的保费。保险期间撤保(cancellation)可依撤保人的不同产生不同程度的退费(pmiumfund)。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交纳到期应缴保费,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撤销保单。如果被保险人从未按规定支付过任何保费,保险人可以以缺乏对价为理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但是,在财产责任保险中如果已经发生承保损失,保险人一般不能以被保险人未缴保费缺乏对价为理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的承保损失大于保费,被保险人当然乐于补缴保费。这样做的基本原因在于,允许保险人以缺乏对价为理由拒绝赔付任何保费交纳前发生的承保损失,不符合公众利益。这是因为财产责任保险合同常常是由保险代理人代替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的,保险代理人又常常将保险人给予他们的信用额度(cdit)转而给予被保险人,例如,保险公司允许保险代理人有三十天或六十天的时间将被保险人交纳的保费转交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则相应允许被保险人在十五至四十五天内交纳保费。如果容许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尚未交纳保费为理由拒绝赔付发生的承保损失,对被保险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免费”保险也是不公平的。例如,从理论上讲,被保险人可以利用支付保费最后期限前的这一段时间,如果发生承保损失,他可以补缴保费并获赔偿;如果未发生承保损失,他可以任凭保单失效或被取消。因此,为避免这种情况,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收取其已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任何应收保费(pmiumearned)。
人身保险。在人身保险中,投保单和人身保险单一般都明确规定首期保费足额支付人身保险合同才生效。支付首期保费通常都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是,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并不承担任何继续支付保费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支付保费所引起人身保单项下权利的丧失,仅限于保险人有权解除人身保险合同,不能损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该保单项下已经积累的现金价值(cashvalue)。保险人有责任在保单终止时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已积累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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