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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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索赔和理赔时,常常发生被保险人一方与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形,这就涉及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鉴于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拟订的格式条款,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条款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原则,即当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对此,新一站提醒:并非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任何争议都必须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双方对保险条款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结合条文词句的含义、逻辑关系以及保险交易惯例等进行合理解释,有专业解释的,如死亡、地震、暴雨等,应按照专业术语的理解来解释。只有当保险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或产生多种理解时,才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上会写明,处理保险争议有两种方式:仲裁或诉讼。发生纠纷后,当事人首先要协商,协商不成再寻求仲裁或诉讼。一般而言,被保险人应尽量选择仲裁,因为仲裁比诉讼省时、省力、省钱。不到万不得已不要“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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