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定保险责任必须根据条款列举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现赔实务
现场查勘。现场查勘是理赔工作的主要环节,是了解出险情况、核定损失的重要步骤之一。查勘工作质量好坏,对赔案能否及时、准确、合理地处理起着关键的作用。
在赶赴现场查勘之前,应了解保险公司联席会议评定后,可给一定的物质奖励,其费用可从该赔案施救费用中开支。施救费与预防费的界限掌握为:施救是指灾害事故已发生的当时而非灾害事故发生之前。这是区别施救与预防两项不同费用的界限。凡在灾害事故发生前支出的费用即属预防性质。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五、四十六条规定,属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不予负责。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灾害事故虽未发生,但已接近发生,施救刻不容缓,为避免保险财产遭受更大损失,采取各项保护措施而支付的费用,事后证明及时有效的,可视同施救费负责。
关于受损保险财产赔偿责任的掌握。①政府或主管部门限期应予修理的房屋、建筑物,被保险人未如期修理,因暴风、暴雨等灾害事故造成倒塌的,一般不予负责。②保险财产在受灾前已有损坏或准备检修、维修,因灾害增加了新的损失,只负责灾害所致那一部分损失。若原有损坏与新增加损失不易划分时,可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③物资存放地并未进水,或物资虽未直接受水浸泡,因与周围洪水、暴雨积水靠近致受潮变质,不予负责。但对有些物资,例如棉花,仅底层被水浸泡,但因毛细管作用使上层棉花受潮,其受潮与进水有着必然联系,因此对上层棉花的施救整理费用及受潮变质损失也应负责。④发生灾害事故时,因抢救造成保险财产的破损、变质、散失、被窃的损失,可予负责。但对抢救过程中的必然损耗,不予负责。⑤经有关部门鉴定,因洪水、暴雨积水浸泡导致房屋、建筑物出现裂缝、倾斜、地基下沉等现象所致损失,应予负责。⑥对货到未入帐的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如该单位流动资产系按最近帐面12个月平均余额全部投保的,可予负责,否则不应负责。已下财务帐,尚未发货的物资,如已保险,受损后,在约定的保管期和保险有效期内,可予负责。⑦保险财产转移地点,未办批改手续受损,原则不予负责。但如因习惯上的加工、代销或其他正当原因转移,而确属帐内投保财产,可予负责,但仅限于在本市、县范围内。⑧经审核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损失金额已基本核实,若因被保险人急需资金恢复生产或经营的,一般可在估赔金额50%的幅度内先予借支。⑨对经审核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列明的灾害事故所致保险财产损失,原则上不得通融赔付。但个别特殊情况下,确实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如赔付后不会产生副作用,不发生道德危险,也不产生联锁反应,并得到地方党政部门的理解,可酌情掌握,但应报省级分公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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