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二)
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的权利和解约权
本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遭受损失时,享有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权利,相应地就应该承担维护保险财产安全的责任。通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都要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如,经常进行防灾宣传教育,增加防灾知识,提高对灾害的认识;制订各项安全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等等。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财产安全应尽的责任,则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同时,保险人维护保险财产安全的责任就会加重,有关维护费用就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要求增加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增加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也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四、保险人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的权利
本条第4款规定:“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本法第4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外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本法规定的减灾防损内容,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它是社会效益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体现。每个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应努力预防各种灾患的发生,不论是否承保;都应努力减少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放任、故意扩大保险事故的损害,经证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同时,还应视情节的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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