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石油(气)开发费用保险

海上石油(气)开发费用保险
海上石油(气)开发费用保险主要包括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重钻费用保险、额外费用保险等,现分述如下:
(一)井喷控制费用保险。
所谓“井喷”是指在石油开发作业中,由于地下压力所致钻井液突然、意外、无控制和连续性地从油气井下向地面漏溢后引起油、气或水从井中连续不断、无控制地喷射出地面。当发生井喷事故,为重新控制油井的喷速,使之恢复正常而产生的费用,保险人通过开办井喷控制费用保险承担这一费用。
1.责任范围,该保险的责任范围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单对被保险人所有或占有利益的井从开始钻井、再完工、完工、重建、试验、清洗、修理、整理和其他任何性质的井上操作直到根据有关规定的完成或放弃操作为止期间所产生的对失去控制的油或气井重新控制费用负责赔偿。
如发生井喷,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偿付材料和供应的费用、承包人的设备和服务费用、控制井喷专业人员和部门的设备和服务费用,包括为控制井喷的定向钻井和其他措施的费用。
该保险适用于生产井、关闭井或临时放弃的井以及由于所保井发生井喷导致井喷的其他井和井眼。
当地面上(对水井即水底以上)的井喷被控制以后,保险人对控制井喷费用的责任立即停止。
2.除外责任。该保险的除外责任是。
(1)人身伤亡、疾病、死亡、劳工赔偿、并眼损失、钻柱损失、承包人钻机和设备的任何部分损坏,财产的损失、捞物费用、所有为恢复钻井操作产生的整井费用;
(2)所有过期保单延续条款项下的井;
(3)战争或和平期间的敌对或战争行为;
(4)战争或和平时期使用核裂变或放射力的武器;(5)暴动、叛乱、革命、内战、篡政或政府当局为阻止、抵抗或防御这些情况的发生而采取的行动;
(6)根据检疫或海关规定所进行的销毁:
(7)根据任何政府或公共权力机构或行业的命令所进行的没收。
3.责任起讫。该保险的责任起讫规定根据井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对新井,该保险从开掘时生效;对其他井,在其深钻、再作业、整理或类似的作业开始时生效。除承保的已完工井,该保险在井完全放弃或完工后即停止,其中包括安装采油树、泵、井头设备或拆除、搬移钻探设备(以后发生者为准)。若搬移钻探设备在先,从搬移完毕到完工的作业开始不应超过30天或另议保险。
此外,该保险还对联合投资、责任限额、免赔额、共保、延续、保证、保费等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在附加的“一般条件”条款中,对防井喷装置、纪录检查、被保险人义务、争议处理、追偿、免责、注销等也有与海上石油开发财产保险类似的规定。
(二)重钻费用保险。
该保险一般是井喷控制费用保险的附加险。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井喷、塌陷和火灾所造成的不可恢复的钻井的丧失,重新钻掘一个井或其任何部分所产生的费用。该保险规定,如果可用留在被保险井内的钻杆或通过救助井来控制井喷、井塌或火灾来完成钻井工作,则不负责重新钻井费用。
(三)额外费用保险。
该保险以批单形式作为井喷控制费用保险的扩展条款。根据该保险批单,保险人负责扩展承保保险单注明的井喷引起的全部费用。这些费用旨在使油井井喷后通过洗刷、打捞或其他救助作业能够全部或部分恢复原状。2.井喷结果所产生的额外钻井费用,以便对上述一系列救助行为仍不能恢复原状的井,进行全部的或者部分的重钻。3.根据政府或管理机构的指令,为了防止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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