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二)

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后会形成损失,保险人对此要予以赔偿。但是,保检标的在保险事故中所受到的损失情况不同,保险人的赔偿方法也有区别。所以,我们应当了解保险标的损失的分类及其确定条件。
1.按保险标的损失内容,主要分为财产损失、法律责任和费用损失等
(1)海上保险中的财产损失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因海上风险遭受损失的财产包括船舶、货物、运费等。
其中,船舶和货物的损失是有形财产损失,而运费的损失则属于无形财产损失,它是由船舶、货物的有形财产损失所引起的。
船舶、货物、运费等财产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法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不过,被保险人在请求全损赔偿时,应当提供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否则,保险人只能按照局部损失给予相应赔偿。
对于船舶、货物、运费的部分损失,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一般的认定方法是:
①船舶部分损失的确定。如果船舶的部分损失已修理完毕的,则以合理的修理费用做习惯扣除后不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作为部分损失。如果船舶的损失部分仅做了部分修理,则以修理部分的修理费和未修理部分的折旧费,在全部修理所需费用之内的部分做为部分损失。如果船舶的受损部分未修理的,则在对受损部分做全部修理的费用之内,就未曾修理的受损部分的合理折旧费作为部分损失。
②货物部分损失的确定。如果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承保的货物的一部分遭受全损时,其部分损失是按照损失部分在保险单中的投保数额与部分可保价值同全部可保价值之比的百分比来确定的。如果货物应按品种分批送到目的港,因为标志涂擦或其他无法确认而不能分清时,也属于部分损失。
③运费部分损失的确定。运费的部分损失一般情况下表现为预先交付运费的货主在货物未送达目的地或者货物有损失时,不能退还的运费部分或将货物再运达目的地所支出的运费等。
(2)海上保险中的法律责任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船东或货主等)依法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支出的货币,对于保险人来说,就属于保险标的的损失。
这类保险标的损失,包括着船东因撞船、海洋污染、船员伤亡等意外事件而向他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船东、运送人、货主等)因共同海损或救助行为而向他人承担的损失分摊责任或给付救助费用的责任。
(3)海上保险中的费用损失
在海上航运中,为了保全船舶或货物,船东或货主往往要支出相应的费用。
这些费用在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时,就构成海上保险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海上保险的费用损失主要包括:
①船舶营运费用。它是指船舶营运所需的燃料、物料、贮藏品等的购入费,以及船员的薪金和支出的保险费等的总称。在现代海上保险中,营运费用保险一般已成为船舶保险的补充。因此,当海上保险合同承保了营运费用时,船舶因海难事故而全损的,保险人应视保险金额为损失额予以赔偿。当然,保险实务中一般将此保险金额限制在船舶保险价值的12%~20%。
②施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进行抢救、恢复、清理等所支出的费用,构成保险标的损失,由保险人支付。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还包括被保险人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采取合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③救助费用。如果被保险船舶和货物处于危险状态,经第三人自愿救助而使保险标的免于灭失或损失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救助成功的救助者支付救助费用。在海上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引起上述危险时,该救助费用属于海上保险标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
④共同海损分摊费用。在共同海损成立时,被保险船舶或货物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也是海上保险标的损失,由相应的保险人给予赔偿。
⑤检验、估价费。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申请检验,进行估价,以便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的范围、程度、数量,以利于确认责任,计算赔偿数额。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的检验费、估价费,应由保险人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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