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的基本功能和市场规则
一、保险市场的基本功能
传统的市场理论对市场的基本功能作过许多阐述,如自发调节供求关系、调节社会成员之间利益、推动社会分工和促进竞争等功能。但如果我们从市场的起源以及从最简单的市场范畴去考察,就会得出更为实际的结论。保险市场的建立为人们提供了保险公司的同一险种或相近的某一险种的比较和选择。通过比较和选择,对保户以相同支出可能带来更大利益的保单就获认可,反之就遭淘汰。当然这种利益不仅表现在保障程度上,也表现在服务水准等一系列软指标上。而且因为某一险种的保单出自具体的保险人,所以保户选择保单的同时,也是对保险人的选择。既然保险市场上存在着选择,保险企业一方面应该根据市场的变化,主动地适应市场,加强管理,对那些风险大、管理水平低、防灾能力差的保户要在选择与否和选择条件上作出科学的决断,以更好地分散风险,督促保户加强对风险的管理,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降低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应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经济实力,扩大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让本企业在市场选择中有更多的机会被社会公众选中。作为社会公众,无论是现实或潜在客户,都要坚持“货比三家”,行使自己的选择权,而选择的着重点应该是一个公司的信誉和补偿实力,在这一前提下就要考虑价格因素,即“优质优价”者为首选。
二、保险市场规则
保险市场规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体制性规则,主要包含在一些承认和维护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之中,保证市场运行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及其收益不受侵犯。一类是运行性规则,主要寓于政府制定的关于市场活动的法规和条例之中,包括进入市场的各主体行为规范以及处理各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这些规范和准则明确了市场上什么是不可以做的,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只能在不损害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和实现自身的利益。
具体来说,保险市场规则大致包括下列内容:
1.市场进入准则
保险市场的进入需要遵循一定的法规和具备相应的条件,例如对保险公司有注册资已支付保费数量的要求,对其经营者有资质的要求。再如,根据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承诺内容,在中国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为:第一,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国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第二,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两年;第三,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2.竞争规则
这是各保险市场竞争主体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竞争的行为准则。保险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意味着它们机会均等地出售自己的保单,承担相同的税负。为了实现保险主体间的平等竞争,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已在制定监管保险企业的各项规章办法,并加大了监管力度,以防止不正当竞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保险主体的利益,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3.市场交易规则
这是关于保险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例如,保险单的售卖必须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不能依靠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影响力强制推行。再如,根据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承诺内容,允许外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寿险服务;中国加入后三年内,允许外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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