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保障的保单形式(四):场所内盗窃
格式E———场所内盗窃
与格式D类似,场所内盗窃也不保障现金和有价证券的损失。格式E保障场所内的现金和有价证券之外的财产的损失。它同时也保障由于保障范围内的损失原因所导致的被保险人场所的损失。保障范围内的损失原因包括:(1)“看守人”的实际或企图“抢劫”行为;(2)实际或企图“盗窃”。
必须注意,格式E只保障看守人的抢劫行为。“看守人”,在前面已经有提到,是指其惟一的指责就是照看和保管场所内财产的人。这样,那些有其他职责的雇员(如商店内的销售人员和出纳员)的抢劫行为不能称为看守人的抢劫,因此在格式E下是得不到保障的。
格式E对“抢劫”的定义是:通过非法进入或离开场所、有强制进入或退出的痕迹,同时取走场所内财产的行为。这样,“抢劫”包括“闯入”(抢劫的常见方式)和“闯出”。“闯出”一般指窃贼藏在商店里,并等到商店停止营业时偷窃,并且为了偷窃财产而强行退出的行为。不管是闯入还是闯出,抢劫者必须留下强行进入或退出的痕迹,这种情况下的损失才包括在格式E下。当保障范围内的损失发生后,在被保险人恢复到与损失发生前相同的安全状况之前,保障会暂时中止。不过,如果在停止营业后至少还有一个看守人在岗位上,那么该保障限制就不适用了。
格式D下对特定财产的特殊限制也适用于格式E下的场所内盗窃。如果损失是由于条件的变化所导致,并且该变化是:(1)由被保险人控制的,(2)提高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那么由此导致的损失在格式E下是除外的。由于火灾所导致的损失是不包括的,除非火灾由保险箱或现金寄存器的损坏导致。格式E不保障场所内发生火灾时所导致的损失,同样也不包括故意破坏损失。图表5-6是对格式E的一个小结。
格式F———计算机行窃
计算机行窃格式保障由于“计算机行窃”所导致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的损失。该格式对“计算机行窃”的定义如下。(对引号中术语的定义和前面格式C中所介绍的定义是相同的。)利用计算机进行财产偷窃。即通过计算机发出一个欺骗性的指示,使财产从“场所”内或“银行系统”内部转移到上述场所外的个人(除“信使”外)或某个地点。例如,格式F将保障他人(雇员除外)利用自己的计算机登录到被保险人的计算机系统,并发出发货指示,将被保险财产转移到未经授权的个人或组织,从而导致的偷窃损失。
格式F不保障雇员、经理人、托管人及代表人单独或与他人串通所进行的计算机偷窃行为,同样也不保障替被保险人执行服务时的授权代表人的计算机行窃。另外,如果损失仅能通过财产清单或利润(或损失)的估算来证明,那么格式F也不保障这些损失。
格式F对手稿、草案及各种格式的档案(包括重建档案的成本)有一个特殊的保障限制。重建计算机系统上的数据所需要的费用可以在电子数据处理保险下得到更高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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