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概述(一)
一保险利益概述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来说,就是肯定了转嫁风险的范围;对保险人来说,则是指明了它对哪些财产和哪些人的生命和身体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换句话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投保后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发生损失,而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他们能够从经济上得到补偿。因此,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含义不同,但两者又是相互依存的。
通常来说,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保险标的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盗窃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以违禁品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等,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如对情况有所了解,将不予承保;保险人如因不知情而订立了保险合同,该合同也是无效的。
2.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弥补的正是投保人在保险利益上的损失。因此,保险利益必须在经济上有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计算。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生命和健康为标的的,人身价值无法确定,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和估价的。人身保险的利害关系只有反映在经济上才能称为保险利益。保险不能补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精神创伤、刑事处分、政治迫害等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但这种利害关系不是经济上的,因此不能构成保险利益。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所谓确定的利益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其利益已经确定。如已取得物的所有权,已取得物的使用权等;二是在订立合同时利益尚未确定,但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必能确定的利益。如进口商已签订购货合同,但货物尚未运输,物权尚未转移到进口商手中,但他可以将此项货物作为已拥有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因为进口商对该项货物的利益在提单转手后即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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