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三):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的特征
保险的特征是指保险活动与其他经济活动相比所表现出的基本特点。一般地说,现代商业保险的特征主要包括:
(一)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保险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保险活动的性质、保障对象、保障手段、保障目的等方面。保险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保障对象即财产和人身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手段,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从企业微观的角度,都是为了有利于经济发展。此外,保险的经济性,还表现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劳务商品,体现了一种特殊的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此外,从经营的角度看,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商业性机构,经营主要目标之一则是提高经济效益,追求利润最大化。但是,商业保险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必须是建立在保险经济效益与提高社会效益相一致的基础上。
(二)互助性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没有互助性,也就失去了保险的意义。保险是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或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当然,在现代商业保险条件下,由于保险公司的出现,并作为一种中间性的机构来组织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从而使互助性的关系演变成一种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的经济关系,但这种变化并不改变保险的互助性这一基本特征。
(三)法律性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具有明显的法律性质。由于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所以保险的法律性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保险行为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保险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有行为能力;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保险的法律性,不仅体现在保险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法律是保险行为的规范和实现的条件,而且法律也是保险组织和某些保险业务活动(如法定保险、责任保险等)产生的前提条件。此外,对保险的监督管理也是以法律为依据的。
(四)科学性
保险是以科学的方法处理风险的一种有效措施。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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