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惨剧校车强制险再次成热议
首先,就目前而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为12.2万元。但从近几年的赔付情况看,一旦发生较大的死伤事故,赔偿金额动辄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相对而言,交强险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
再者,交强险保护事故中受损害的第三方,如果仅仅是投保交强险,此时我们就忽略了车上人员面临的人身风险,他们同样是不幸的受害者。在此次“1116”事件中,这让我们对此有了更深刻的体会。故此,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成为对交强险的补充。
尤其针对接送孩子的校车来说,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必不可少。
承运人责任保险指主要承保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时,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但是,校车较为特殊,其属于非营业客车,学生无需交纳车费,校方可能出于经济考虑或缺乏风险意识,并不主动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可事故一旦发生,校方将承受极大的经济压力。如果学校无法赔付给伤亡学生,实际上一般都由政府来买单,相当于将风险转嫁给纳税人,这既是对纳税人的不公平,也是税款的无效配置。
为校车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还可以借助保险公司专业的防风险措施,为学生安全出行保驾护航。中国保险法研究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凤楚曾建议,保险公司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检查监督机制,做好事前风险防范。如定期对车况、路况进行检查,对校车司机有一定的了解(如是否有过醉酒驾车经历),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同时,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定期进行风险管理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即使校方管理得当,但风险依然不可避免,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能在事故发
生时缓解学校的经济压力。
据悉,早在2006年深圳颁布的《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就指出,“校车应当购买承运人责任险”。2008年7月,山东省淄博市教育局也曾积极协调市财政局,在全市推行校车统一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
管理体制和财政保障是政府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的必要手段。推动强制性承运人责任保险不仅增强保险效率,最重要的是改善校车运营环境,为乘坐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基础保障。在校车安全问题日益提上议程的今天,校车强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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