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的定义、范围与特点(一)
一、海上保险的定义
海上保险体现了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海上保险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或订立合同来表现的。因此,国际上习惯把对海上保险定义的分析和论述转变成对海上保险合同定义的分析和论述。
(一)中国《海商法》的定义
中国《海商法》在第216条中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IA1906)MIA1906在第1条就规定了海上保险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诺,当被保险人遭受海上损失,即海事冒险所发生的损失时,应依照约定的条款和数额,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合同。
(三)美国的定义
美国1920年《海商法》(MerchantMarineAct1920)对海上保险的定义是:海上保险是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当被保险人所有处在海上风险中的特定利益受到损失时,承担赔偿的合同。
(四)日本商法的定义
日本商法第815和816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以对与航海有关的事故而发生的损害予以补偿为目的的,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因航海事故所发生的一切损失,负赔偿责任。
从上述各国法律对海上保险的规定可以看出,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实质是一致的,都是从合同关系的角度来分析和论述海上保险的。
本书对海上保险的定义为:海上保险是按照损害赔偿性质确定的,具有一定对价的,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或责任,以及与航海有关的风险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的法律关系。
海上保险的定义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海上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是海上保险当事人之间按照合同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并由此产生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海上保险是一种具有一定对价的补偿性法律关系。
换言之,海上保险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双务的有偿合同关系。一方面要求被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另一方面要求保险人按照约定,当保险事故损失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海上保险当事人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和义务,是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被保险人要取得损失补偿的权利,必须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同样,保险人要获得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必须承担损失赔偿的义务。但被保险人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后,保险人是否履行其赔偿义务,则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和合同内容的确定性。
即只有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受到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履行其赔偿的义务。因此,海上保险合同也是一种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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