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一):保险期间的概念

保险期间的开始通常就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双方的共同意向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期间开始的时间,保险期间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开始。如果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期间的开始时间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则保险期间应按照保单上所载明的保单出具日期开始;如果保单的出具日期与保单的送达日期不同,在保险合同并未规定哪一日期是保险期间开始日期的情况下,保险期间按照保单送达日期开始。确定保险期间开始的日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用以确定保险合同中一系列其他期限的依据。例如,保险期间的终止时间,人身保险合同中无争议期间的计算,被保险人行使保单项下某些选择权的最终期限的确定等等。
一、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保险合同与其他商业合同一样,一般要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时间和合同终止的时间在合同中具体予以规定,用以确定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义务的时间期限。保险期间通常是指从保险合同生效到保险合同终止之间的这一时段,即保险合同期间。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的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利益请求权利是有条件的。保险期间是其中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因为保险人的承保责任是随着保险期间的开始而开始的,除非另有规定,其承保责任是随保险期间的终止而结束的。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除非保险合同中另有规定,则只能对于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承保风险造成的承保损失具有利益请求权。然而,不同的保险合同对于保险期间可以有不同的规定方式,不同的险种对保险期间的规定也有重要的影响。
二、保险合同期间与保险责任的起讫
在一般情况下,保险期间既是指保险合同期间—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和终止的时间,又是指保险责任期间—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和终止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在大多数保险中,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期间是一致的。但是,也有少数保险,保险合同期间与保险责任期间并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开始与终止之间的时段往往长于保险合同期间。例如,在责任保险中,“发生责任保险单”(occurncepolicy)项下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可以延续至保险合同终止后数年或数十年“;索赔责任保险单”(claim-madepolicy)项下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可以回溯到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在保证保险(sutyship)中,替代保证条款(supersededsutyship)规定,与前手保单的终止时间同时生效的、与前手保单承保范围相同的现有保单的保险人的承保责任,可以回溯到现有保单生效之前、前手保单的有效期间。此外,也有保险合同期间长于保险责任期间的。
例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和使用航程保单的海上船舶保险。因此,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不仅取决于保险合同的订立日期,保单的出具日期而且,还取决于不同的险种,不同的保单种类。正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合同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存在着时间上的不同,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事项中特别列明: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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