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种类(五)

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
以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保险合同和复保险合同两种。
1.单保险合同
单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限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一般保险合同都属于单保险合同。
2.复保险合同
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依本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七)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以保险合同保障的业务对象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和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直接同投保人或通过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同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一般所说的保险合同,主要是指这类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之间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在再保险合同关系中,再保险人仅对原保险人负责,与被保险人不发生任何直接关系。再保险合同通常是原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再保险人,而在发生损失时,由再保险人分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八)个别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而进行的分类。
1.个别保险合同
个别保险合同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多数保险合同均为个别保险合同。
2.集合保险合同
集合保险合同是以多数人或多数物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多个保险标的性质相类似,且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如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3.总括保险合同
总括保险合同是以可变动的多数人或物为保险标的的合同。总括保险合同没有特定标的,只是在一定标准所限定的范围之内,以此范围内的所有标的而规定一个保险金额,如发生损失,不论受损的标的是哪一类,在总的保险金额限度内,保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以一特定仓库内所有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人仅以仓库储存货物的总价值向保险人投保火灾险,而并不分别估价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再如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保险合同。
4.预约保险合同
预约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一定的条件,在约定期间内,投保人将符合条件的有关保险标的逐项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再根据投保人需要分别签发保险单。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不规定财产的保险金额,只预定一个保险人所须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预约保险合同实质上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对长期业务安排的一种协议。在保险实践中,预约保险合同主要适用于运输保险和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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