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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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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按照保险合同性质分类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补偿性合同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给付性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或者约定的时间已到,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例如被保险人生存到期或者发生伤害事件。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事先不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在合同中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标的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划分

按照保险合同性质分类

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

补偿性合同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合同。如果保险合同约定事故没有发生,或者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没有遭受经济损失,则保险人也无须履行赔偿义务。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

给付性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或者约定的时间已到,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例如被保险人生存到期或者发生伤害事件。这种合同的履行有时只是满足被保险人的某种资金需要,而并非一定发生事故。大部分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给付性合同。

按照保险补偿价值分类

按照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价值补偿划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价值这一概念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限于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以此来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价值为基础进行损失赔偿。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事先不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在合同中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来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处理赔偿的基础,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经济补偿。如果损失当时保险标的价值高于保险金额,则以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或者按照比例赔偿方式计算;损失当时保险标的价值低于保险金额,则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按照保险标的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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