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订立的形式
(三)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
从各国的立法及保险实践来看,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一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这说明保险合同并非必须采取特定形式。但是,在长期的保险实践活动中,保险合同采取书面保险单证的形式始终是最主要的形式。这是因为书面形式可以加强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和规范化,敦促双方当事人恪守合同义务,也便于合同管理机关对保险合同的监督管理。况且,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繁杂,无法用口头简捷表达,加之,有些保险合同期限较长,日后恐有“空口无凭”的麻烦。故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显得非常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第二款又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下列四种:
1.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统一格式印制,通常为表格形式。投保单所列项目因险种不同而各异,投保人应按照表格所列项目逐一填写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和事实。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并签章,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存在一个临时保险合同。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正式保险单签发后暂保单则自动失效。保险人确定不容承保的,应按约定终止暂保单的效力,解除临时保险合同。
暂保单的内容非常简单,一般仅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投保险别、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责任范围等重要事项。需要注意的是暂保单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3.保险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学原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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