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与预约及临时再保险
再保险的发展历史表明,在保险发展的初期,再保险交易只在个别承保人与分保接受人之间临时性地进行,由分出人把逐个风险向分保接受人提出再保险建议,让分保接受人考虑是否接受。到了19世纪,随着工商业的发展,临时再保险的频繁发生,再保险形式相继发展成为现在流行的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三种基本形式。
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再保险早期的分保方法,在资本主义初期生产力的发展较低,对保险标的与条件,很难掌握规律性,因此保险合同都是临时约定,临时再保险是适应此种经济条件的必然形式。
临时再保险对于某一风险,分出人决定需要安排分保后就要选择向谁分保,用最迅速有效的方式把分保条件、全部保险的细则提供给分保接受人,经分保接受人审核和判断,通知分出人自己已经同意的接受成分,临时再保险的交易就算达成。所以临时分保的特点对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来说,对业务都可以自由选择而无强制性。
合同再保险
(一)合同再保险的含义
合同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用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再保险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再保险,所以还可叫固定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可以分为成数合同再保险、溢额合同再保险和超额赔款合同再保险公司对这种特殊性的业务为了节省手续,采取这种预约再保险,就不必安排临时再保险。虽然从再保险接受人的角度看,对这种类型的预约再保险那样可以机动选择。但有利的一面是可能得到更多的业务,增加保费收入,取得更好的平衡。因此,这种预约再保险合同有时亦为再保险接受人所乐于接受,并愿支付比临时再保险稍高的手续费。但这样的方式也容易承保一些质量不好的高额风险。在某些市场,对费率往往从商业观点考虑,而忽视技术标准。因此谨慎的再保险人宁愿多接受临时再保险,而不愿盲目接受这种预约合同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接受的业务有一定范围,比合同再保险接受的业务面要狭窄得多。另一条是再保险人对选择列入预约再保险范围的业务,必须与再保险接受人的意愿相一致。它经常在水险和火险中运用。有时再保险人为了便于了解和检查所承保业务情况,还要求保险人向再保险接受人定期递送承保业务的报表清单,列明承保业务的保户、保额和保费等项目以及赔款清单,以便再保险人及时了解已承保了哪些业务和对赔款的审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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