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销售误导多谨记四招防忽悠
近几年,人们保险意识不断增强的同时,有关保险的各类纠纷也在不断增加,随着“315”的临近,保险维权的话题再度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据了解,对于保险的投诉主要集中在销售和理赔两个环节,其中,“寿险销售误导”成为投诉最为集中的问题。对此,专家为读者支支招、提个醒。
现象一:混淆理财产品与保险产品
事件:李阿姨攒了两万元钱,去一家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在填写业务单据时,一名身着银行制服的工作人员前来向其推荐理财产品,称该产品是银行的一个新业务,零存整取,利息也高,十分不错。李阿姨在该工作人员不断的劝说下办理了该业务,但这期间该工作人员并未告知李阿姨所购买的实际是保险。李阿姨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并未将此事放在心上,直到近期准备买房需要取钱时去银行询问才知道买的是保险,而且现在退保要承担手续费等损失。
支招:对于消费者而言,要想避免销售误导,首先应当了解销售人员的正式身份,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认清其工作单位。其次,应当仔细了解产品性质和条款约定,不要因为赶时间或被销售人员的热情感染而忽视对产品的了解。第三,即使一时盲目签下了合同也不用慌张,保险产品都有10天的犹豫期,消费者可以利用这段时间研究保险合同,在此期间,只要对保险合同有任何不满意都可以提出退保,保险公司应当全额退还保费。
现象二:对保险产品风险含糊其辞
事件:王女士两年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一款万能型终身寿险,当时王女士被保险代理人告之,该款产品属于“纯存款储蓄”,没有风险。但在收到保险公司发放的对账明细时,她才发现保单剩余价值远远小于累计保费。
支招:王女士的遭遇即属于保险代理人没有明确告知产品特性和投保风险。据了解,购买投连险和万能险时所缴纳的保费并非全部进入投资和保障账户,而是会先行扣除一笔初始费用。除了初始费用外,保单每年还要收账户管理费用等。如果提前退保,投保人需要承担较大损失,只能获得相应的现金价值。需要注意的是,现金价值是保险金额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得到的数字,包括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保障成本、销售渠道费用、保监会要求提出的准备金等,而并非消费者投保时缴纳的已支付保费。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否则保单无效。而按照保监会出台的与“新保险法”配套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在向个人销售投连、分红、万能等投资型产品时,还要求投保人在合同上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后签名。
现象三:混淆演示利率与实际收益
事件:部分保险销售人员为吸引客户投保,故意迎合消费者“资产增值”的期望,夸大保险产品投资收益,如将演示利率与实际收益混淆。刘女士就因此身受其害,买了一款保险产品,三年后收益非常少,根本没达到当初保险公司承诺的收益。
支招:以现在市场上热销的分红险产品为例,这类产品的收益包括两部分,一是保底收益,这部分是固定可以计算的,还有一部分是不固定的分红收益。在各公司分红险产品宣传单上,都会按照高中低档收益率列举出相应的可分配红利,但这些演示利率都是假设的投资回报率,并不代表保险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因此消费者不能将其与自己可获得的实际收益画等号。
现象四:家财险关键字有歧义
事件:一家装饰公司购买总保额为100万元的财产保险后,保单上明确写着:“在保险期内,因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等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单规定负责赔偿。”后来,该公司因空调水管配件质量问题造成水管漏水,经济损失达20余万元,装饰公司负责人本以为赔偿是必然的事,但保险公司表示水管是“脱落”而非“爆裂”,拒绝赔偿。
支招:一份保单能生出多重理解,是目前保险公司玩文字游戏最典型的例子。按照常理,漏水导致财产损失是常见的一种风险,大多数财产险保单都会将其列为主险之一,许多家庭、公司就是冲着这类常见风险才去投保财产险。但同样的字眼,合同上的规定和投保人的理解往往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投保人在购买险种时一定要问清“哪些情况下可以理赔”,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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