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二)
(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也可以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必须征得他人同意,并须明确保险利益的具体情况。
(2)投保人必须具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必须以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作为代价。所以,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要考虑风险保障需求外,还要依据自己的收入水平确定缴费能力,合理选择保险产品。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他们虽然不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但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他们受合同保障并承担相应义务。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受到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会使被保险人蒙受经济损失;在人身保险中,作为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会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事件发生而导致伤害、残疾或死亡,或者引起其他资金需要,被保险人也是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例如,在财产保险业务中,车主为自己所拥有的车辆购买保险;人身保险中乘坐飞机的乘客为自己购买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另一种是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为两个人,例如,企业为全体职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企业是投保人,全体职工都是被保险人;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按CIF价格成交,卖方替买方办理保险,卖方是投保人,买方是被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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