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的历史沿革:再保险的发展(一)
一、海上再保险
同其他事物一样,再保险的形成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为人们逐渐认识和不断改进、完善的长期过程。1370年7月12日原始再保险的问世,无疑在分保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到15世纪末和16世纪初,欧洲至亚洲和美洲的海上新航线的开辟,促进了海上贸易的发展,进而使世界贸易中心由地中海一带转移到大西洋沿岸交通便利、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保险和再保险事业也随之由意大利传入大西洋沿岸诸国,并且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17世纪初,英国的皇家交易所和劳合社咖啡馆开始经营再保险业务。17世纪至18世纪中叶,英国的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并达到比较高的水平。工业的迅速发展、农业技术的不断改进以及现代化的资本市场的形成,使英国一跃成为当时的国际商业贸易中心,在保险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了再保险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西欧各国的再保险事业也得到持续发展。例如1726年丹麦的皇家特许海上保险公司建立后,便开始从事再保险业务;德国1731年制定的“汉堡法令”,允许经营再保险业务;1737年西班牙《贝尔堡法》和1750年瑞典的保险法律,都有同样的规定。由于各国政府的支持,并以法律形式确定再保险的合法化,欧洲大陆的海上再保险业得到迅速发展。
二、火险再保险
火险保险公司联合签订了与苏格兰合约内容大体相似的再保险协定,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1900年再保险协定》,该协定规定的临时再保险方式,一直在世界各国沿用至今。
四、巨灾再保险
巨灾再保险是近年来迅速崛起的一个分保家族。随着世界各国的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建筑密集,财产增值,使风险累积趋于复杂,而且往往高度集中,导致世界各地对保险保障需求的增加,从而促进了再保险的发展。
据保险界某些颇有影响的专家学者们分析预测,如果近期气候趋势无变化,因自然巨灾引起的保险损失将于2000年到来之前翻一番。导致损失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受巨灾影响的地区,其经济价值更为集中,现代化工业结构更加脆弱,但气候的变化影响也确实存在。他们认为,目前全球性气候转暖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如1995年全球平均温度超过摄氏14.8度,比上个世纪任何一年的气温都高,鉴于1986—1995年间,特大自然巨灾次数从1960—1969年间的16次激增到70次,而按1995年的价格计算,其经济损失从464亿美元上升为3748亿美元,其中保险损失由62亿美元增至934亿美元,即增加了15.1倍,他们不得不将不少地区的特殊气象形势和巨灾事故的增加以及它们的破坏性作用归咎于是全球性气候转暖这一重要因素。这种观点固然尚待进一步认识、验证,但至少可作为参考。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