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概论: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一)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
通常所说的“保险”,含有稳妥、可靠或有把握的意思。而本书所说的“保险”,是从英文“Insurance”翻译而来的专业术语,具有特定含义的经济范畴。保险是在社会经济互助原则下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通过保险,可以使少数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团体遭受的不幸损失由多数幸运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共同分摊,从而提高人类抗御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的能力,进而保障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保险,再保险则无从做起;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作支柱,保险的发展会大受限制,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Coinsurance)简称共保,是指两家或多家保险公司,对某一保额较大的保险标的或危险单位共同承保,若发生保险项下的赔案,各自按其事先的约定比例分别承担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这种保险也是分散风险方法的一种,故往往同再保险结合采用。共同保险和再保险虽然都有分散风险的职能,然而两者有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共同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进行一次性的分摊,这种风险责任的分摊是横向性质的;而再保险是对风险进行第二次分摊,各分保接受人之间没有横向关系;如果他们将其参加的再保险业务又安排转分保,其分摊则出现多重性。
三、再保险与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DoubleInsurance)亦称双重保险。被保险人若就同一保险标的或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相同危险的保险单,在其保险期限相同的范围内,使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这种情况则称为重复保险。出现重复保险的情况虽然比较罕见,但因工作的疏忽有时也难免发生。例如,某外商曾委托其中国代理人在我国购买了一批高级地毯和壁毯,并在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由于联系脱节,该外商本人又同时向国内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保,这样就出现了重复保险。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财产若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承保公司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但赔偿总金额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限(在定值保险的情况下为保险标的保险价值),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如果再保险合同涉及到保险标的的重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只承担分出公司的分保限额部分。至于赔款支付,需根据再保险的安排方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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