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的确立有哪些意义呢?

保险利益的确立, 有如下意义:
(一) 防止道德危险的产生
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人的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而故意违反道德规范, 甚至故意犯罪, 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放任损失扩大等通过保险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危险。法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有保险利益, 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的发生。如果法律上没有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财产或本人没有任何关系, 那么就会出现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赔偿而任意购买保险, 并盼望甚至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保险事故发生后, 其不但不受损失而且会得到很大的利益, 这必将给社会造成混乱, 不仅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也使保险制度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二) 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赌博与保险都具有一定的射幸性质, 以小搏大, 并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但根据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的目的在于排忧解难, 求得经济上的保障, 是应用危险分散原理, 通过科学的统计、分析和计算, 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在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发生时为投保人提供经济补偿, 而且补偿数额应以其损失相等。也可以说, 保险是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补偿行为, 是建立在合理、科学的基础上的, 虽然是以较少的保险费换取有可能高出千倍的利益, 但它是人类互助精神的一种体现。而赌博则是有悖于社会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其手段和结果都表现出以单纯获利为目的, 以小的损失谋取较大的经济利益的投机性。其获取的赌博利益是不以发生一定数额的损失为前提, 也不是以补偿其损失为原则的, 与保险有本质的区别。保险利益的确立从本质上划清了保险与赌博的界线, 有利于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 限制赔偿金额
保险利益是保险人赔偿损失的最高限额。就是说, 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 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果没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就有可能得到与其损失不相称的高额赔偿, 从而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利益的价值计算。而在人身保险中, 保险利益无法以价值衡量, 只要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满, 保险人就应当根据保险金额为足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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