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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三)

倍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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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保险合同效力变更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无效与失效。无效保险合同即国家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保险合同。如保险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行为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即为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规定保险费欠交若干个时期,保险合同则无效。法定无效,又叫绝对无效,是指由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原因产生时,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失效不需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原因一出现,合同就失去效力。保险合同中止,是指保险学原理目录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无效与失效。

1.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事项,而不发生效力。无效保险合同即国家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虽然也是通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订立,但由于它违反了法律规定,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上不予承认和保护,因而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说合同的成立并不绝对意味着合同有效,合同成立后也有无效的可能。

无效保险合同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

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如保险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行为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即为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其余仍然有效。

约定无效,又叫相对无效,是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订明产生无效的条件,一旦条件产生,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如规定保险费欠交若干个时期,保险合同则无效。约定无效不得违背有关法律。法定无效,又叫绝对无效,是指由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原因产生时,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

2.保险合同的失效与中止

保险合同失效,是指合同成立时有效,后因某种原因的产生导致合同失效。失效不需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原因一出现,合同就失去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保险学原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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