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应否对于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承租人租赁一临街房屋后,用于商业经营。后以自己名义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因为邻居家起火,火势蔓延,造成承租房屋过火受损。承租人向保险人报案,并及时通知了出租人。那么,保险人应否对于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保险人赔偿后,能否向引起火灾的承租人邻居(以下简称致害人)进行追偿?
按照所有权理论,出租人可以向致害人主张权利,通过此途径维护权益。具体法律依据可见《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出租人也可以依照《合同法》向承租人要求赔偿。《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参照该条的规定,承租标的物的风险承担亦应随着交付而转移。其理论依据就是谁控制标的物,谁最有能力控制风险。也就是说,从出租人将房屋交給承租人的那一天,承租人已经實际控制房租,房屋的风险随即转移給了承租人。本案件中,因为邻居起火,引起承租房屋受损,由于房屋是在承租人控制下,相对于出租人来说,承租人更有能力控制风险的发生,虽然承租人沒有过错,但其仍应当就房屋过火受损向出租人承担责任。
按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向承租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承租人因为房屋受损而遭受了损失。但如果出租人选择了向致害人要求赔偿,出租人对于承租人的赔偿请求权消灭。承租人无须向出租人承担房屋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此一来,承租人沒有损失,保险人自然也不须对其进行赔偿。
如果出租人选择向承租人要求赔偿,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火灾属于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对于承租人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为标的房屋是由于邻居起火而受损,按照《保险法》代位追偿理论,保险人可以向致害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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