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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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提取条件
在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独山子分中心、明园管理部、准东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原则上每年提取一次。
二、提取额度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夫妻双方年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三、提取要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
(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租金缴纳证明。
(四)租住商品房,经公积金缴存地和职工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证明当年有效。
四、加强管理
加强对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核查职工租赁行为。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按《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自然人与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的规定,限制职工个人及配偶一定时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将相关信息报送至政府诚信办,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有关单位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细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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