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发布提取公积金条件及受理范围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的通知》(川建金发﹝2015﹞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取条件及受理范围
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甘孜州行政区域内工作地所在县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享受按年提取还贷的缴存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与申请提取时间
(一)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职工租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已支付房屋年租赁金额,且不得超过最高提取限额15000元。
(二)提取次数和申请时间。住房租赁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一年内均可以申请提取。租赁期间未申请的视着自愿放弃。每次提取时间间隔需在12个月以上。
三、提取要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税票或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管部门出具职工家庭工作地无自住住房证明原件。当年开具的证明当年有效。
(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单位经办人提取的,出具书面委托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提取人的银行卡复印件。提取资金打入提取人本人的银行卡账户。
(六)甘孜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部分提取)。
四、提高提取审核效率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实行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须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对一经查实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州公积金中心有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外,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同时,州公积金中心将相关信息纳入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有关单位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由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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