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重构险资运用监管新规
负责人认为:《通知》表示创新试点业务适用的投资比例,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这一规定取消了个别公司的特权,是一个进步。
另有保险资管部门负责人建议将权益类资产和境外资产上限比例分别调低5%,其他金融类资产比例调至30%;此外,关于投资单一主体余额不超过20%的限制可能没有实际作用。
还有保险公司投资负责人指出,完全取消比例监管将是未来的趋势,只不过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参差不齐,条件尚不成熟。
多层次动态比例监管
按照“建立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的动态比例监管体系”的思路,除基础的监管比例外,《通知》还设立了风险监测比例和内控比例,构建起“三位一体”的比例监管体系。
首先,为防范流动性、高波动性资产等风险,《通知》制定流动性监测、融资杠杆监测和类别资产监测规定,主要用于风险预警,超过预警线的,要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例如《通知》规定,为加强流动性监测,投资流动性资产的账面余额,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加强融资杠杆规模的监测,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等方式融入资金余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加强对投资权益类资产尤其是高波动性资产的监测,投资上市权益类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10%。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符合资产负债管理要求的内部风险控制比例,包括但不限于大类资产投资比例、高风(类)资产投资比例、行业和单一品种以及单一交易对手投资比例等。同时,还应当制定并严格遵受内部风险预警比例。
“监管比例是监管‘红线’,对超出比例的资产不予认可,违规必罚;监测比例是风险预警线,是监管比例的重要补充,超出的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内控比例是监管的基础,保险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上述保监会内部人士介绍,除设立多层次比例监管外,还根据公司偿付能力水平差异,分类实施比例监管,偿付能力不符合规定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比例监管政策从严。
另外,该人士还透露,此次调整与改革影响面较广,比例监管政策还需要通过市场实践来不断完善。此次调整与改革的思路,不是在原有比例监管政策上简单地进行增减,而是考虑监管需要与市场实际,系统整合现行监管比例规定,明确各方权责范围,建立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的动态比例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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