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监管对财产险公司风险与资本结构调整的影响
本文摘自中国保险学会2011年度研究课题《偿付能力监管对财产险公司风险与资本结构调整的影响》,课题作者:赵桂芹、陶雪松、冯新鹏,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无疑是影响其长期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方面,迄今为止,在欧盟偿付能力体系的基础上,我国也陆续发布了众多文件进行偿付能力监管,然而是否真正约束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行为,是否达到了它的目标呢?
(1)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风险存在双向影响。从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风险行为的直接作用看,偿付能力充足性监管可能对保险公司风险产生正、负两个方面的影响,资本充足要求既可能促使保险公司更谨慎经营,抑制保险公司承担过度风险,也可能会激励保险公司“为了复兴而赌博”,承担更高的风险。从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风险行为的间接作用看,偿付能力监管压力也会影响整个保险公司业的竞争情况,即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市场势力,而最终影响到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行为,因而监管压力还会通过影响保险公司的市场势力而间接地影响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行为。
(2)承保风险与投资风险的具体影响效果存在差异。通过对我国财产险公司资本比例与承保风险、资本比例与投资风险之间的关系的实证考察,我们发现,①资本比例与承保风险之间显著负向相关,二者是相互影响的。投资风险对资本比例的影响显著为负。资本比例对投资风险的影响尽管为负,但不是十分显著。即监管部门要求产险公司增加资本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财务稳健性,是能够得到实证支持的。②2003年偿付能力规定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不明显。即不能支持资本监管的实施显著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这一说法。近年来我国产险市场快速发展但远未成熟,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设定也可能是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设计不仅要考虑承保风险,还要考虑投资风险,设计风险导向型的监管模式是国际保险监管的大势所趋。③在控制了其他变量的影响后,外资公司的资本比例显著大于中资公司,外资公司的承保风险和投资风险小于中资公司,尽管并不显著;再保比例对承保风险的影响显著为负,对公司的资本比例影响不显著,说明目前我国再保险还没有发挥出充分的“股权替代品”的作用。
(3)通过对我国财产险公司资本调整与风险调整之间关系的实证考察,我们发现,①我国财产险公司资本比例的变动显著正向影响承保风险的变化,资本比例的变化不显著影响投资风险的变化;承保风险变动和投资风险的变动负向影响影响资本比例变动,但不显著。这与我国财产险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相吻合。保险公司在增资后会进一步扩张业务,承保风险会相应增大。②监管压力(偿付能力充足率)对财产险公司的资本水平变动为负向的不显著影响,对风险的变动产生正向的不显著影响,说明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实施,的确是对抑制财产险公司的风险承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存在着资本监管的在险效应,但这种作用不是很显著。③财产险公司根据上一期的资本和风险水平反向调整当期的资本和风险,这种反向调整关系说明资本与风险之间存在内生稳定性,保险公司会不断修正当期的资本和风险水平,以期达到目标水平。
综上所述,对于保险公司风险的控制,一是要加大对保险公司监管力度和执行力度,让资本充足监管成为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硬约束,对资本不足保险公司实行严厉的处罚,从而增强保险公司的资本水平提高。二是加大对保险公司风险行为控制的监管范围,让风险行为控制不再局限于保险公司的承保保险风险,还应包含投资风险、信用风险,以及风险之间的协同效应,提高保险公司对风险的敏感性。三是加强保险公司风险行为的市场运作约束机制,促使保险公司建立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业务增长模式和资源配置方式。四是建立更加有效的保险监管机制。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