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发生事故单位将负责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审结一起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劳动者看病后无法报销向公司索赔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部分诉讼请求。
黎某是一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北京某木工艺品销售有限公司担任车间主任职务,考虑到自己一向身体健康,在老家又上有新农合保险,也为了多挣点工资,黎先生没有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每月以现金形式领取保险补贴,但天有不测风云,在一次出差的途中黎某突觉身体不适,刚开始黎某还不太在乎,没一会儿却坚持不住瘫倒在地,幸好一块出差的同事即时将黎某送至医院,经医院诊断,黎某是突发心肌梗塞,经过一段时期的出院治疗,黎某才康复出院,但这次看病花费的数万元却因为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而无法报销,公司又不肯对黎某进行补偿,黎某为了维权,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因未缴纳医疗保险无法报销造成的损失,但仲裁委驳回了黎某的仲裁请求,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某公司先是否定与黎某的劳动关系,但黎某出具公司为其汇工资的记录、工作照片、通话录音等证据之后,改称认可与黎某的劳动关系,但认为黎某的医药费已经经过新农合保险报销,不应当再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黎某认可自己在新农合报销了部分医药费,但主张新农合的报销比例低于医保,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公司支付医保报销数额与新农合报销数额的差额。
法院认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义务。本案某公司未依法为黎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黎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故公司应当对黎某的医疗费损失予以赔偿,赔偿金额应以黎某的实际损失为限,鉴于黎某的部分医疗费已经由新农合予以报销,故医疗保险能报销的医疗费与新农合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的差额部分,应当由某公司负担,故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黎某医药费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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