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医保政策年度十大调整
城镇医保政策十大调整年度个人减负七千万元
从7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又有大调整,通过大幅降低药品个人自付比例和住院“门槛”费等十大举措,为老百姓看病就医带来了更多实惠和好处。据预测,仅一个医保年度内,全市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总体将降低7000万元,由此医保将增加支出7000万元。
为推进和谐江阴、幸福江阴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我市对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进行十大调整。
一是提高低收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最低记入标准。从7月1日起,对70周岁以下低收入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由400元提高到500元,70岁以上的低收入退休人员由450元提高到600元。
二是首次实行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不含慢性病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进行费用自付结算时必须继续使用《社会保险卡》,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累计超过500元的部分,根据当年基金积余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100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满300元后,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年最高补助1200元。
三是调整慢性病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从7月1日起,其用药范围由原慢性病用药范围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补助的年门诊医疗费用由原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调整为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此剔除了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只能用于慢性病用药范围的局限。
四是降低了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75%,第四次及以上住院不再支付起付标准。
五是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4万元提高到8万元。参保人员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8万元以内的部分个人自付3%。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1万元以内部分,个人自付9%,1—4万元的部分,个人自付7%,4—8万元的部分,个人自付5%。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在此基础上减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此自付比例的30%执行。个人自付比例均比以前大幅度下降,由此我市住院统筹段个人自付比例创出全省最低。
六是提高当年度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30万元提高到38万元。
七是降低医保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新政策对乙类药品目录中原个人自付20%的药品,其自付比例降为10%,原个人自付40%的药品(除个别营养药外),其自付比例降为20%,原个人自付5%和10%的药品,取消自付比例。
八是提高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比例。进口、合资、国产人工组织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进口的报销比例由50%提高为60%,合资、国产的报销比例由原80%提高到90%,原其它诊疗收费项目报销比例为85%的,提高到90%。
九是为方便市民到市外指定医院就诊,调整简化了报销办法。只要因病需要赴市外指定医院本部住院治疗,在职职工由单位对其身份确认盖章,自由职业者、归属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所居住地社区(村)劳动保障专管员对其身份确认盖章,并凭有效票据等即可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十是新政策放宽了限制药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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