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骗取社会保险金行为作出司法解释
日前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部分问题作出解释。引起社会热议的是,解释草案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这意味着,骗取社会保险金等行为将正式“入罪”,司法机关将可以据此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一些地方出现有组织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还有部分富人明明享受着住豪宅、开豪车的奢侈生活,却通过不正当手段骗领低保等社会保险待遇。这类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而且长此以往必将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安全运行,甚至从根本上腐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众所周知,社保中的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保冒领的“重灾区”。但截至目前,我国只有《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即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往往只能在追回保险金或者待遇后,给予一定数额罚款,甚至不予处分。相对较轻的违法成本,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骗保的风气。
从世界上的立法惯例看,美国就明确规定只要骗取政府福利400美元以上,就可以重罪起诉,另加控伪证罪。一旦罪名成立,骗保者不仅要退还所有福利费用,还要面临牢狱之灾。而在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和案例,如香港前高等法院大法官李俭因隐瞒收入,以生活困难为由骗取了香港政府近10万港元的综合援助,最终被以诈骗香港公共福利的罪名判处入狱11个月。
假如低收入者享受不到社会福利,富人们却堂而皇之地开豪车领低保,必然会引起社会的不满情绪,并最终威胁国家福利政策的实施。事实证明,在任何国家,单靠经济、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并不能有效解决骗领社会保险金等福利的问题,必须把刑罚手段与其他法律手段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从法理角度分析,骗取社会保险金,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司财务的行为是相同的,均属于隐瞒行为人的收入情况;骗取国家福利这种财产性权利,也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可以定诈骗罪。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机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既不创设新的法律制度,也不对现行法律修改,仅通过出台法律解释的形式,是最为实用的做法。
当然,从法治建设的长远看,增设骗取社会福利罪似乎更属上策。根据诈骗手段、诈骗对象等不同情况,现行刑法规定了许多特殊的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从这个角度看,骗领社会保险金的行为也有明显不同于传统 “诈骗罪”的特点。因此,有必要在条件成熟时增设骗取社会福利罪,用刑法全面保护国家福利政策的实施。
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针对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年4月份通过的刑法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使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统一适用诈骗公私财物罪,有力地维护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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