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医疗保障体系,事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根本利益,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大力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可以有效解决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偏低的问题。大力发展长期护理险、失能险和理财类健康险等新型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充分利用商业健康保险的精算技术、专业人才、服务网络和风险管理等优势,可以迅速提高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管理效率和效能。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总体发展水平很低,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还面临很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第一,健康保险保费规模偏小。2006年全国卫生总费用达9856.3亿元,其中个人支出部分49.4%,估计2007年全国卫生总费用突破1万亿元大关。但是,2007年全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仅为384.2亿元,商业保险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的能力还比较弱,尚未发挥出应有作用。第二,监管模式不够成熟。健康保险在风险特点、经营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都与寿险和财险差别很大。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商业健康保险实现独立的监管,在指导市场主体发展方面比较滞后。第三,与医疗机构合作不深入。目前,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水平偏低,医疗风险控制能力非常有限。
为使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建议如下:
一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2003]61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文件实施以来的经验表明,4%的税前列支比例明显不足。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将上述列支比例提高到6%,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建议也参照同样比例,允许个人收入的6%在税前列支,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增强健康保险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激发健康投资意识,引导健康消费观念。
二是对健康保险实行独立监管。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设置专门的健康保险监管部门,实现对健康保险的独立监管(例如,德国健康保险监管是与寿险监管、财险监管并列的三大监管系列之一)。同时,建议在健康保险独立监管模式下,根据健康保险专业性强及经营难度偏大等特点,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逐步实现健康保险专营,即健康保险只能由专业健康保险企业经营。
三是支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先行参与社会医疗资源的整合。国发[2006]23号文件已提出,“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落实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医疗机构的政策,制定相关可操作性规定,鼓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先行试点投资医疗机构,对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开发和利用社区医疗资源提供便利,促进多层次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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