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4月22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管理进行了细化。
据了解,此次文件的起草,一方面在于督促保险公司更加注意投资信托产品的风险,同时也意在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措施。据保监会统计,截至2013年底,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投资额为1442.9亿元,占比1.9%,共有42家保险投资机构认购。其中,信托计划投资于房地产和基础设施的占比达到了64%。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虽然目前保险资金投资信托的总量占比较低,风险相对可控,但也存在一些投资过分集中、决策投资机制不健全、重投资轻管理等现状。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此外,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等情形,均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需向保监会报告。
如果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外部信用评级风险揭示不充分的,保监会可指定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对外部评级结果进行行业内部评估。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评估后,认为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能客观反映投资资产风险的,可根据外部评级结果和行业内部评估结果,审慎要求保险机构调整投资资产的认可价值或指定该项投资资产的认可比例。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此外,还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保监会报告。
该通知的出台,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一步的约束和规范,重点关注了市场上风险度较高的信托产品,完善行业监管和公司自身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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