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对保险合同所作的分类,是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普遍采用的保险合同的分类。本法也是采用这种分类方法对保险合同加以规定的。
1.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以及同财产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具体言之,财产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民事责任以及其他财产利益损失依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补偿性的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传统的财产保险合同,其标的主要是有形财产,但是,现代财产保险合同,其标的在有形财产以外获得了扩展,无形财产或者利益也可以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财产保险合同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海上保险合同,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船舶保险合同、海上石油开发保险合同等;(2)火灾保险合同;(3)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4)航空保险合同;(5)家庭财产保险合同;(6)企业财产保险合同;(7)机动车辆保险合同;(8)农业保险合同;(9)涉外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合同等。
2.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订立的保险合同。具体言之,人身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非补偿性的定额保险合同,只要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或生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届满,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损失,保险人都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和保险危险为标准,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3大类:(1)人寿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者残废或者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生存的,由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可以具体划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年金保险等;(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时,由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3)健康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疾病、分娩或者由此引起残废、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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