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的形成
一、海上保险的萌芽与最初形式
关于海上保险的起源,至今仍无确切的考证。但西方学者对此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海上保险起源于公元前2000年出现在地中海一带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海上保险起源于公元前800—700年流行在古希腊雅典的船货抵押借款制度。前者强调的是损失的分担,后者强调的是损失的补偿,同现在的保险相比较,后者与现代的保险更为接近,因此人们一般把共同海损分摊的原则视为“海上保险的萌芽”,而把船货抵押借款制度称作“海上保险的最初形式”。
(一)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共同海损大约产生于公元前2000年。那时,地中海一带海上贸易活动频繁,但由于造船技术水平低下,航海被视为一种冒险活动。共同海损是当时航海遇难时采取的一种最有效的抢救办法。如果船舶在海上航行发生风险,就需要抛弃一部分货物入海,以便减轻船舶负荷,轻载续航。为了避免船、货各方的争议,当时的航海商提出了一条共同遵守的原则:即由船长做出抛货决定,同时规定因抛货而引起的损失由受益的全体船、货各方分摊。这条“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原则到公元前916年由罗地安海商法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下来,它规定:“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的货物,如果是为了全体利益,其损失应由全体受益方分摊。”其后,罗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损须在船舶得以脱险的情况下,才能分摊损失。可以说,共同海损体现了海上贸易活动中分摊经济损失的相互保障思想,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二)抵押借款与损失保证相结合是海上保险的最初形式这种抵押借款形式约在公元前800—700年间流行于古希腊雅典,中世纪在意大利也曾盛行。当时,为了修理船舶和补充给养,船主常以船舶或船货向当地商人进行抵押借款。船舶抵达目的地后,船主负责归还借款,若船舶中途不幸沉没,船主可免除债务。以船舶作为抵押品的借款契约称为“船舶抵押借款契约”(BottomryBond);以船上货物作为抵押品的借款契约称为“货物抵押借款契约”(RespondentiaBond)。
这种抵押借款实际上是海上保险的最初形式,放款人相当于现在的保险人,借款人相当于被保险人,保险对象则为船舶或货物。这种借款对放款人来说,要承担航行中的风险,因而利息是很高的,高出普通利息的差额相当于现在的保险费。公元前533年,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法典中肯定了这种借款与损失保证相结合的形式,并规定这种抵押借款的利率为12%,比一般借款利率高出一倍。公元13和14世纪北欧的汉萨同盟对抵押借款作出新的规定:除非取得货主同意,船主进行抵押借款时,只能以其自己的那部分利益为限。由此可见,抵押借款与损失保证具有现代保险的一些基本特征。
在公元13和14世纪的意大利,曾广泛流行一种称为“无偿借贷”
(又称假装借贷)的方式,即在航海之前,由资本主(相当于保险商)以借款人的地位向贸易商(相当于被保险人)“借入”一笔款项,条件是:如果船舶和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资本主就不必偿还“借款”;如果船舶和货物不幸于途中损毁,则资本主须负偿还“借款”的义务(相当于保险赔款)。在这种借贷方式下,在双方所签订的借贷合同中,并不规定利息条件,只要求贸易商在合同之外另行向资本主支付一笔“危险负担费”(相当于保险费)。这种“无偿借贷”方式的产生,是为了逃避当时罗马教廷对高利息借贷的监督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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