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选择的保障有哪些

可选择的保障
营业收入保单包括四项可以对基本保障修正的选择权:最长补偿期限、每月补偿限额、议定价值及补偿的延长期期限。每一项选择权都可以通过在保单说明表中注明而生效。对于这些保障不需要签发任何批单。
最长补偿期限
最长补偿期限选择权并不是一个附加保障。它是对保单提供的恢复期限的一个限制,不过它可以使被保险人避免违反共保比例规定而受到惩罚。如果该被保险人启用了选择权,那么保险公司所支付的损失为下列较小的一个:(1)自恢复期限开始后120天内被保险人的损失额;(2)保单限额。当该选择权生效时,共保规定就不再适用任何场所。只有当被保险人认为他的营业中断不可能超过4个月时,他才会使用该选择权。
每月补偿限额
如果在保单说明表的适当位置插入一个分数,每月补偿限额选择权就生效了。该分数可以是1/6、1/4或1/3。该分数表示的是被保险人在营业中断期间的任何一个连续的30天内所能得到的补偿占保单限额的最大比例。例如,若保单说明表中注明的分数为1/4,保险金额为100000美元,那么被保险人在任一个连续的30天内所能得到的最大补偿为25000美元。当被保险人进行索赔时,保险公司将支付实际遭受的损失额与25000美元中较小的一个。第一个30天从恢复期间开始时开始。注意恢复期间是从直接物质损失发生后72小时开始的。这样“三天免赔额”同样也适用于这些可选择的保障,并且计算方法与标准的营业收入保单相同。如前所述,通过附加批单也可以将72小时的期限降低到24小时。当每月补偿限额选择权生效时,共保比例条款就不再适用于任何场所。有一些被保险人选择该条款是因为他们不愿意为了满足共保比例要求而公开自己的财务费用,或者是因为共保比例条款所要求的保险金额比被保险人实际所需要的保险金额要大。
议定价值
议定价值条款是避免可能遭受共保惩罚的另一种方法。要启用议定价值条款,必须做到以下两步。首先,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一份详尽的营业收入表,以展示以下内容:被保险人在制定表格之前的最近12个月的真实财务数据。保单生效后的12个月的估计财务数据。
第二,议定价值必须在保单说明表中注明。议定价值必须至少等于保单说明表中注明的共保比例与表格中所估计的从该选择权生效后12个月内的净收入和营运费用的乘积。议定价值生效期限可以是12个月,或一直到保单期满,取这两者先到期的一个。若要是议定价值条款继续生效,被保险人必须每隔12个月提供一份新的营业收入表。
当议定价值条款生效时,共保比例条款的效力就暂时中止了。不过在该期间内,被保险人若要使损失得到全额补偿,就必须购买一个等于议定价值的保险金额。若议定价值条款失效,那么共保比例条款就会自动重新生效了。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比如被保险人更新了保单,但是并没有递交新的营业收入表时。我们可以举例说明该选择权的操作,假如ABC公司有一份议定价值条款下的营业收入保单,其议定价值为200000美元。如果ABC购买的保险金额为200000美元或更多,那么只要发生的损失额不超过保险金额,ABC公司就可以得到全额的补偿。相反,如果ABC公司只购买了150000美元的保险金额,那么它所能得到的补偿最多等于损失额的3/4(150000美元/200000美元=3/4)。
补偿的延长期期限
BIC中最后一项选择权为补偿的延长期期限,它可以将延长期营业收入条款(承保被保险人在重新开业后到恢复到正常状况前的营业收入损失)下的延长期期限延长到30天以上。补偿期限可以延长到60、90、120、150、180、270甚至360天。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估计财产复原后恢复正常营业所需的时间来选择所需要的延长期期限。很多被保险人如餐厅、服装店等,他们的业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稳定的顾客流,因此他们很难估计恢复到正常状况所需要的时间,对于这些被保险人来说,该选择权就显得很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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