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承保程序

信用限额的支付方式应与保单一致。申请信用限额的支付方式,若为非信用证支付时,则其支付方式应与保险单中的OA、D/A或D/P的定义一致;若贸易合同同时使用多种支付方式,被保险人可按风险最高的支付方式申请一个总额,或按不同的支付方式分别申请信用限额。
正确理解“信用期限”。出口信用保险中的“信用期限”是指货物出口之日(以运输单据签发日为准)起至进口商应付款之日止的一段时间。这一点与贸易结算方式中的支付期限的概念不同。
如实填写历史交易记录。被保险人在填制历史交易记录时,必须如实、详细,特别是进口商的付款历史,如是否存在习惯性拖欠、拖欠时间;银行付款是否及时等。否则,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索赔。
填写《信用限额申请附表》。被保险人申请的信用限额超过20万美元时,必须填写《信用限额申请附表》,向保险人告知与进口商交易的详尽情况,如交易建立过程、历史交易和收汇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总之,《信用限额申请表》、《信用限额申请附表》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其他辅助材料和有关信息,都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决定承保方案的重要依据,被保人对此应遵守告知义务,否则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
特殊信用限额的申请
不论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当运输单据以进口商为收货人或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如航空运单、陆运运单或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进口商以及记名提单),被保险人应按OA支付方式申请信用限额,以保证充分保障保险权益;当支付方式为D/P远期或CAD(cashagainstdocuments)远期或由进口商指定货运代理时,被保险人最好按D/A远期或OA方式申请信用限额,避免因代收行或承运人擅自放单而导致的损失;当以T/T成交但采用先传真发票,待进口商全额付款后再转移货权时,则被保险人可按D/P支付方式申请信用限额,以减少保险成本支出。
信用限额的重新申请与追加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在新订单的付款条件比原信用限额的支付条件风险高,时间长,或贸易合同的付款条件、付款期限发生变化,以及进口商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重新申请信用限额。
如果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限额不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出口需要,则被保险人可在一个付款周期结束并正常收汇后,可向保险人提出追加信用限额申请。追加申请视为新的申请,被保险人需要重新制作《信用限额申请表》,并提供该进口商的收汇记录和其他有利于提升其资信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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