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本保险单的争议
除外责任
本保险单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失不予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2.战争、类似战争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或征用;
3.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核污染;
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及本公司签发的第号机器损坏险保单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风险。
总则
1.被保险人如伪报、误报或隐瞒任何重要细节,本保险单应予无效。
2.本保险起期以后,不论何时,如遇下述情况而未经本公司签署附录确认继续有效,即应失效:
(1)清理营业或业务由清算人或财产管理人经营或永久停业;或(2)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终止;或(3)经营项目营业处所或营业处所的财产发生变更,从而增加损失的风险。
3.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及履行本保险单条款的规定,应为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4.被保险人必须保存完整记录。自开始经营日起的全部记录,如财产目录,生产及资产负债表应予妥善保管。为防止记录同时被毁,被保险人应分别存放几套记录。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查阅上述记录。
5.发生可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尽力采取、同意采取或允许采取一切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减少营业中断或对营业干扰的时间或阻止营业的中断或对营业的干扰,或避免或减少损失。如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被保险人应不迟于在赔偿期限终止后三十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允准的延长期限内,自费向本公司提交列有细目的索赔清单,及投保的有关损失或一部分损失所引起的不论任何种类的间接损失的其他保险的细节。被保险人还应自费出示及提交本公司为调查或核实索赔所需要的账册和其他营业账册、凭证、发票、资产负债表及其他文件单证、证明、情况及说明。
6.索赔如有欺诈,或如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的任何人以欺诈手段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损失系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共谋所致,本保险单项下一切利益均应丧失。
7.发生导致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损失的意外事故时,如另有由被保险人投保或他人代其投保的其他保险保障同一损失或其某一部分,本公司将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8.被保险人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并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按照本公司的需要,不论在本公司赔款以前或以后,进行一切工作或同意或允许进行一切工作,使本公司得以行使任何权利及追偿权,或在赔偿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得以从其他方取得补偿或通过权益转让取得赔偿。
9.赔款给付以后,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额应减去赔付的金额,并由本公司签发减少保险金额的批单,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不予退回。
10.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人知道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不得超过两年。
11.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保险单。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按日平均费率计算。
12.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单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除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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