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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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第二次储蓄贷款机构大规模破产风潮的冲击,当时,负责对储蓄贷款机构进行监管的主管部门———联邦住宅信贷银行理事会(FHLBB)所采取的破产处理办法,依然主要是将陷入债务危机的储蓄贷款机构进行合并。
然而,由于此次破产风潮波及范围越来越广,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FSLIC)的资金很快枯竭了,并陷入了支付危机。到1988年,破产处置工作几乎陷于停顿状态。
鉴于此,美国政府于1989年采取新的立法措施(《金融机构改革重组执行法》),成立了整理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RTCR),负责有关储蓄贷款机构的存款保险、管制和监管体制的重建。法案为自30年代以来影响储蓄行业的综合性最强的法规,其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主要是:一是关闭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并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两种基金,针对商业银行的银行保险基金(BIF)与针对储蓄机构的储贷协会
保险基金(SAIF)。二是提高费率,最终将基金提至全部投保存款余额的1.25%以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储贷协会的危机采取了多种补救方式,包括关闭的处理与监管的限制,但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并没有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委托—代理问题的根源作出任何针对性的措施,因而银行业的危机继续加大。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运作日趋困难,到90年代其基金仅有84亿美元,而此时的承保存款达2万亿美元,任何一家中等以上银行倒闭都会直接导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破产,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91年。
四第四阶段:1991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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