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的基本概念
按业务范围分类
根据保险公估人处理的业务险种,从事业务活动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海上保险公估人、汽车保险公估人、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责任保险公估人四类。
1.海上保险公估人
海上保险公估人主要从事海上、航空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业务。海上保险与航空运输保险均为国际型保险。船舶保险中的船身价值或其修理规模和费用的确定均与船舶的种类、吨位、用途直接相关,船上设备、机器、引擎、发动机等的评估都需要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保险公司必须请船舶公估公司处理;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货运检验涉及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各方的利益和责任,各方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通常委托处于独立地位的海上保险公估人处理。
2.汽车保险公估人
汽车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与汽车保险理赔业务有关的业务。
汽车保险公估人参与汽车保险理赔公估,不仅可以减少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在修理费用、重置价值方面的直接冲突,避免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与被保险人、汽车修理行合谋骗取保险赔款,而且可以有效制止汽车保险理赔中的不正当行为,使各保险公司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平等竞争。
3.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
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火灾及物质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业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日益扩大,保险理赔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保险公司自行处理理赔的难度加大,急需求助于具有专业技术的保险公估人来满足火灾和特种保险的需要。
4.责任保险公估人
责任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各类责任保险领域的保险公估业务。它接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集中处理责任保险理赔,有利于收集、汇总责任保险理赔案件数据、资料,积累责任保险理赔经验。避免由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缺乏经验而出现的错赔、滥赔、惜赔、拒赔现象,缓和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矛盾。
按委托关系分类
从保险公估人与委托方的关系来看,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雇佣保险公估人和独立保险公估人。
1.雇佣保险公估人
雇佣保险公估人长期受聘于某一家保险公司开展工作,按该公司的委托或指令处理各项理赔业务,一般不能接受其他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
2.独立保险公估人
独立保险公估人可以同时受聘于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业务,他们之间的雇佣关系是暂时的,一旦公估人完成保险公司委托的业务后,这种雇佣关系即告结束。
按委托方不同分类
根据委托方的不同,可以分为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和只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1.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受保险公司委托,但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公正、公平地处理保险承保和保险理赔业务。
2.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只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处理索赔和理算,而不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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