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重拳出击行政违规
保监会重拳出击行政违规
北京消息日前,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草案)》,明确表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在中国保监会的网站上公布。
中国保监会称,制定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實施行政处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这表明保险监管部门对市场上不断出现的如地下保单等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上加大了执法力度。
规定共分八章九十二条,分别就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其他组织和公民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系列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行政处罚的内容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保险许可证;取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规定表示,保险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下列违法行为實施行政处罚包括:擅自设立保险公司的;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擅自设立保险中介机构的;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
另外,保险监管部门加快了行政处罚的速度。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信访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检举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终结。
本次公布的规定是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于2005年7月10日前以书面或電子邮件形式反馈給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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