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
(1)规定代理权限的权利。保险人有权规定保险代理人代理本公司的保险业务种类及业务范围。保险人也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按照保险人规定的条款、费率及实务手续开展业务活动。保险代理人无权擅自变更保险费率或保险条款,以及代理业务范围。
(2)监督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及其业务活动的权利。因为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作用于保险人,所以在不干涉保险代理人独立开展业务的前提下,保险人有权监督代理人的行为及业务活动状况。比如,一般保险代理合同都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代理人应该完成的最低保险业务量,保险人则有权监督这一量化指标的完成情况。
2.保险人的义务
(1)支付代理手续费的义务。保险人在接受保险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必须按代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一般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既要考虑代理业务数量,也应考虑其业务质量,即考虑退保率、赔付率等因素,这些因素的考虑应在保险代理合同上有关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上加以体现和明确。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保险人的违约行为。
(2)提供辅助资料的义务。保险人必须及时向保险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须的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说明及各种必要的单证等。
(3)对保险代理人进行业务培训的义务。虽然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以平等的合同当事人身份签订代理合同,但在代理关系建立的初期,保险代理人对保险人的业务险种及公司的其他事项是完全陌生的。为了更好地让保险代理人了解公司的宗旨,以便积极地为公司开展业务活动,保险人有义务对代理人进行岗前培训;为了提高保险代理人素质,增强其遵纪守法的意识,保险人有义务在代理期限内对代理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技能训练和法律法规教育。“保险公司应当对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规定,即是为了保证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素质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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