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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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重复保险一般产生在财产险中,但是在人寿保险惯例中,报销型的医疗费用保险也会存在这个问题,原因在于医疗费用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适用财产险的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亦即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也就是说,投保人不可以通过医疗费用保险来“赚钱”。
不少人可能会有一种误解,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费用保险,出险后,各家保险公司均应在其保险额度内给付保险金。若果真如此,势必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被保险人因为拥有多家保险而更热衷于过度治疗,其住院时间愈长,医疗费花费愈多,意味着获利将愈多。事实上,也的确存在这种道德风险。而由于这种道德风险的存在,不仅会造成国家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将对各商业保险公司及社保医疗构成巨大的亏损威胁,引发医疗保障市场的混乱。因此,在各家保险公司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若不是为了应付可能的巨大灾难,在多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单一的医疗费用型保险并无必要。应该把钱用在刀刃上,比如选择搭配其他的津贴型医疗保险或者重大疾病保险,以尽可能少的保费支出,获取最周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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