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产业的市场协调行为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保险产业的市场协调行为
在中国的保险市场中,市场协调行为作为重要的市场行为而受到各家保险公司的重视。
1.共保
共保是保险公司在承保巨额保险标的时为了分散风险而由数个公司按一定的比例共同承保,比较常见的有卫星保险、核保险等。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些共保组织,如中国核共体。
2.机动车辆集中承保
新车保险集中承保就是将新车保险业务由代理业务改为直销业务,由各家财险公司多网点分散承保改为同一网点集中承保。这种承包方式的出现可以遏制恶性竞争行为,是保险公司销售模式的创新,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效率大于竞争行为。
3.分保、再保险
分保或者再保险对于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尤其是现代保险的发展,风险的汇集要求保险业务进行再保险。中国的保险产业竞争不充分,保险公司偏重于量的增长,不太注重保险业务质量,因此不愿将获得的业务进行分保,这提高了中国保险产业风险的集中程度,也体现了中国保险市场行为的非理性、不成熟的一面。
中国保险产业市场行为存在的问题
1.市场竞争不充分,销售方式单一
代理人销售是寿险业的传统方式,但是其他一些在西方已经普遍应用的销售方式,如直接营销、理财顾问式、雇主协助式,在传统的销售渠道竞争激烈的市场情况下也应该为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所考虑。
2.各公司保险产品之间的替代率很高
保险产品的重复现象极为严重,保险产品差别很小,彼此替代程度很高,保险公司在低水平上搞重复“建设”,难以形成自身的竞争优势,从而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3.新产品开发的效果较差
保险公司所提供的险种相当有限,且集中在少数险种的经营上。各财险公司把竞争的焦点集中在财产、车辆、货物运输等少数几个大险种上,其他各类产品如责任保险、医疗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开发则较差;寿险公司则将经营重点防灾投资类保险产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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