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的概述
再保险的职能
保险公司对于分保的需要如同被保险人需要获得直接保险的保障一样,虽然程度上有所不同,但性质是类似的。如果一个保险公司将自己所能得到的全部业务,都由自己来承担责任,他一定会感觉这是非常不安全的,而再保险却可以帮他找到分散风险的方法,使他一旦遭受损失,不至负担过重或倒闭。
就分保接受人来说,表面上,他好像是承受了别人的风险;而实际上,他在接受别人的风险时,也要考虑风险性质、风险质量和数量、地理分布、分保方式等各种因素,换言之,一个分保接受人只是在更大范围来考虑业务的稳定性和业务的分散性。所以,再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分散风险。
即使在科学发达的今天,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也不能完全控制或防止。这就使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不得不考虑损失后的补偿,从而产生了对保险的需求。由于现代化工业的发展,而使大型飞机、万吨超级油轮、大型工程、石油开发、核电站、卫星发射等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越来越大;而且,也使危险更加集中,并出现了巨额责任保险。此外,由于物质财富的增加,大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一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有时可达几亿、几十亿甚至成百上千亿美元。这样巨大的损失是某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个国家保险市场的资金、财力所不能全部承受的。所以必须安排国际间分保,转移和分散保险公司经营风险。
保险公司将其承保的一部分风险和责任,通过分保,在国内或世界范围内分散的行为就是再保险。对于大的保险业务,不是一家保险公司所能单独承担的,需要分给世界各地很多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而且接受了分保的公司有的还需要将此业务再办理转分保,分散到世界各地。例如,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中国民航机队的机身险和责任险分保给了几十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而他们又通过超额赔款保障形式分散到世界各地。从而达到当灾害事故发生时其损失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分摊的目的。
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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